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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九字真言

道家

[拼音]:daojia

春秋战国时期以老聃

(约公元前580~前500)和庄周(约公元前369~前286)为主要代表的一个学派。在法律思想上他们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认为“道”“似万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要求统治者也应当象“道”一样,以自然为法,实行“无为”之治。他们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并把矛头指向当时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成书于战国初期的《老子》和战国中、后期的《庄子》是道家的代表作,分别体现了道家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

《老子》的法律哲学

《老子》是道家第一部经典,据近人考证不是春秋末期道家创始人老聃(即老子)手著,但包含并发展了老聃的思想。秦、汉以后,因其“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并以《道经》为上篇、《德经》为下篇,故称《道德经》。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大批西汉帛书,其中有两种《老子》写本,编排顺序与传统《老子》不同,不是道经在前而是德经在前,但与先秦《韩非子》中《解老》、《喻老》两篇所引《老子》的篇章一致。因此,先秦时代的《老子》究竟是《道德经》还是《德道经》,抑或二者并存,尚待进一步研究。这里仍以传统的《老子》为据。《老子》书中涉及具体法律观点的地方虽然不多,但法律哲学却比较丰富,是其以“道”为核心的整个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道家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个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道”之所以能生养和主宰万物,并不是它对万物有所作为或横加干涉,而是让万物自然而然地生长变化。正因为它自然无为,所以它才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统治者要想保持自己的统治,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无为而治”,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他把这种自然法则名曰“天之道”或“天道”,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因而对立的双方一旦发生斗争,柔弱的一方必然战胜刚强的一方,即所谓“柔弱胜刚强”。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对人民一味横征暴敛、强加制裁,自己的地位就会转化,走向“强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所以统治者要想维持其统治,就应使自己经常处于柔弱的地位,“知其雄,守其雌”,并尽可能避免斗争,特别是不要主动去挑起斗争。这样就可以退为进,使“天下莫能与之争”。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老子认为统治者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切忌过分压榨人民。他一再告诫统治者“祸莫大于不知足”,不知足就会“金玉满堂,莫之能守”。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并且指出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要去宰割人民。另一方面,统治者还必须设法防止人民起来斗争,办法就是采用愚民政策,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斗志。他说:“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为此,他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进一步要求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以便使“民复孝慈”、“盗贼无有”。所以他的“无为而治”的理想社会,也就必然是他自己所描绘的:“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种理想社会没有矛盾,没有斗争,军队、监狱、法律等也就失去作用。嗣后,《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就是从这里发展起来的。

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治”、“法治”

老子崇尚“无为”,鄙薄“有为”的人定法,并对儒家所维护的“礼治”(见儒家)和法家所提倡的“法治”进行了抨击。他认为当时统治者的所作所为(“有为”)是奉行与“天之道”相反的“人之道”,不是损有余补不足,而是“损不足以奉有余”,只知加重对人民的压榨,这样必然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还痛斥那些不顾人民死活,一味横征暴敛以至“财货有余”的统治者,把他们比作“盗竽”(强盗头子)。

老子对统治者奉行“人之道”,力图用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等维护他们的统治,进行了驳斥:

(1)他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意即忠孝仁义之类道德规范的出现,都是大“道”废弃的产物,都是社会病态的反映。

(2)他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因为“礼”是维护贵族“有为”的工具,不但起不了齐民的作用,反而是忠信浅薄的表现和祸乱的开端。

(3)他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特别反对法家的重刑理论和“法治”。“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这时,即使施之以严刑峻法,也无济于事。原因在于“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老子反对过重的剥削和压迫,要求清静无为的主张,于战国中、后期曾与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学派,并在汉初和唐初起过安定社会的良好作用。但老子从埋怨当时的当权者不懂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角度出发,提倡复古倒退,以至发展到一般地否定法律、道德的作用,则是当时没落贵族思想感情的流露。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他们的关系类似儒家的孔丘和孟轲。明焦竑说:“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庄子翼·序言》)。现存《庄子》33篇,其中内篇7,一般认为是庄周自作;外篇15、杂篇11,出于后学,但基本思想大体一致(少数掺有儒家思想的章节除外)。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

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文化和法律道德

庄子为了“明老子之术”,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他也把“道”看成是天地万物的本源。“有情有信,无为无形”;“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又说:“物物者非物”,强调脱离物质、高于物质的“道”的精神性。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他激烈反对其他各家的“有为”政治,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批评儒、法以及名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庄子》中的“无为”比《老子》中的更绝对。庄子认为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化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他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他所说的“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无知无欲”、“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为此,庄子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安宁。所以他说:“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擿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议论。”这里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庄子是古代历史虚无主义因而也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始作俑者。

追求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绝对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于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嫉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象“道”一样,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为了超然物外,他把《老子》中所包含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罪等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这也是他否定法律、道德的另一重要理由。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由于庄子愤世嫉俗,他从相对主义出发,也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他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他甚至认为法律、道德对这些窃国者起不了制裁的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他说:“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所以,他要求把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等等,通通予以取消。

《庄子》中所反映的主要是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因而容易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庄子对当时礼法刑政的评价,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阶级法制的认识,但他所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却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带来有害的影响。

参考文章战国时期出现百家争鸣,有儒、墨、道、法、兵、阴阳、纵横、名杂等家。下面的人物中属于道家代表人物的是知识题库在儒家学说和道家学说的思想中,最能体现“人民性”的思想是什么?简述辛亥革命时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我国“民主性”发…历史趣事怎样运用道家的睡方与睡功帮助入眠神经与精神科道家思想在我国影响深远。历史上__时期最接近道家所主张的无为而治知识题库道家与养生保健养生修真系列之道家素材道家修真九要素材幸福是一道家常菜保健养生道家养生思想释要保健养生道家三十六小洞天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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