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实质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对应。实践中,一些人想要出资设立公司或者投资于某个公司,但因为某些原因不方便显名,往往会采取隐名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隐名股东将自己享有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则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直接转让即可,不存在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2、若隐名股东将自己享有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名义出资人以外的人,则股权转让双方不仅仅考虑的是股权转让价格问题,还要考虑股权受让人是否继续隐名,如果选择隐名的情况下,显名股东是否还愿意继续代持股权;如果选择显名,则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应当协助为股权受让人进行并更登记。
综上,若隐名股东向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转让股权,仅涉及两方主体,法律关系简单;若隐名股东向名义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相对较复杂。
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一次握手负责到底网友解答: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为股东名册上并未有隐名股东登记,所以其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显名股东,存在较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需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隐名股东权利的转让主要通过转让协议来完成,受让人成为新的隐名股东。
具体情况可以加vx:xuliguquan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