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相似,但有所不同。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依据地级市的行政位置,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2、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改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处所立法权,草案拟扩展至全体282个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均享有处所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掩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订处所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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